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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云某某,住云某某**路**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9时48分,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175.98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7号两轮摩托车沿云某某**镇**路口返回**职工家属院,行驶至**路**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7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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