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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胡同**号,住本村,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5时3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行驶至马山线2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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