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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袁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被害人陶某某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附近的门市门口,因把脚放在了陶某某门市前的塑料凳上,引发陶某某不满,继而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当日19时许,雷某某再次来到陶某某门市处与陶某某理论并产生言语冲突。当日22时许,雷某某叫来袁某乙欲继续前往门市理论,袁某乙又找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之父)一同前往。三人到达前述门市后,雷某某与陶某某发生争执,继而雷某某、袁某甲与陶某某发生推搡、抓扯,雷某某还欲用手挥打陶某某,后雷某某、袁某甲的共同拉扯行为造成陶某某摔倒在地,致使其腰部、手臂受伤骨折。后在场人员报警,雷某某、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左桡骨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案立案后,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雷某某、袁某甲到案调查,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病历材料、案发地点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袁某甲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隗 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453****、1783069****;被告人袁某甲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2348****。

2.本案卷宗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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