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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杜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号附**号,现住云阳县**路**号**单元**。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但黎,男,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但黎、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雷某某单独或者先后伙同杜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云阳县开设赌场。2020年6月至8月3日,杜某某伙同杨某某在云阳县开设赌场。雷某某非法获利13万元,杜某某非法获利2.8万元,杨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陈某某非法获利1万元,但黎非法获利3000元,张某甲非法获利60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雷某某单独或者伙同杜某某、但黎、张某甲等人先后在云阳县**大道雷某某住所、**路彭某某住所等地利用“卡卡湾娱乐城”境外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组织二十人以上以“赌龙虎”、“百家乐”等方式聚众在线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以及接受网络赌场返利。在此期间,雷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杜某某非法获利1.3万元。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受雷某某邀约到其网络赌场负责报注,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但黎受雷某某邀约到其网络赌场维持秩序,非法获利2000元。

2.2020年6月至8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在云阳县**路彭某某住所、**大道张某乙所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二十人以上以“炸金花”、“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4万元,除了支付给张某乙、彭某某场地费用及其他开支,被告人杜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杨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被告人雷某某在该赌场向赌客提供高利贷。

3.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在云阳县**一农户开设赌场,组织二十人以上以“猜硬币”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万元,雷某某、陈某某每人分得1万元。但黎在雷某某安排下维持赌场秩序,非法获利1000元,张某甲驾车接送雷某某并在赌场抽头,非法获利2000元。

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但黎于2020年8月3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26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云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其违法所得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彭某某、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郭某某、解某某、丁某某、汪某某、陆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但黎、张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但黎、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雷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但黎、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但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陈某某、但黎、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但黎、张某甲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张彬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但黎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云阳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99664****;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8358****;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云阳县**大道**号,联系电话1982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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