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4********,畲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在南安市**镇以电话、微信的形式,在“六合彩”开奖前,接受他人投注竞猜,根据开奖结果赌输羸。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根据举报在南安市**镇****宿舍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并在现场查获扣押了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小米牌银色手机及“六合彩”内容的纸质账单一张。经查,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雷某某分别接受黄某某、雷某甲及雷某乙、雷某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168950元,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雷某某共计人民币42950元。
2019年12月21日9时许,刘某甲、刘某乙带领被告人刘某某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等物证;
2、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户籍证明、吸毒检查表、工作情况说明、“记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起诉案件另案处理人员审批表等物证;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雷某丙、雷某甲、雷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琼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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