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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雅某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雅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91********,鄂温克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鄂温克族自治旗********,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204月8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雅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1时至4时,被告人雅某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门市**店、**小区**号楼**号门市、**小区**号楼**号门市使用拽门的方式进入门市房盗窃。在**小区**号楼**号门市内盗窃人民币24元现金、1台组装电脑主机箱;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门市**店内盗窃两台组装电脑主机箱、1块电脑主机箱硬盘,在**小区**号楼**号门市内盗窃人民币500元现金。

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海价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现金人民币524元,盗窃金额总计人民币5524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雅某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害人:被害人郭某某、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雅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雅某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雅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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