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隰某某自2016年起,以对越参战退役人员的身份,多次到易县、保定、石家庄、北京等地上访,要求解决无政策依据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安排公益岗位等问题,西山北乡、林泉村乡村干部在劝解隰某某过程中,隰某某多次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为由强行索要财物。
1、2017年两会期间,被告人隰某某以不给钱就上访的方式,强行向林泉村委会索要2000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隰某某去北京上访,乡干部刘某某在劝返隰某某回家的过程中,隰某某以不给钱就要继续上访的方式,向刘某某强行索要现金500元。
3、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隰某某到北京上访,刘某某在劝返隰某某的过程中,隰某某以不答应给钱就继续上访的方式,向刘某某强行索要现金2000元,未遂。
4、2018年7月,被告人隰某某并未在玫瑰园上班的情况下,向林泉村委会索要中凯集团玫瑰园工资,并以不给钱就上访的方式,强行索要现金4000元。
5、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隰某某并未在玫瑰园上班的情况下,向林泉村委会索要中凯集团玫瑰园工资,并以不给钱就上访的方式,强行索要现金6000元。
6、2019年两会期间,被告人隰某某并未在玫瑰园上班的情况下,向林泉村委会索要中凯集团玫瑰园工资,并以不给钱就上访的方式,强行索要现金20000元,后林泉村委会被迫支付隰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隰某某以对越参战退役人员的身份,多次以不给钱就上访为由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隰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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