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大连池市**村第**委**组**号, 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期间,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8日、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隗某某在莲花山村种植其父亲隗某甲215亩的土地,并承包本村村民魏某某122亩土地,共计337亩,2018年隗某某种植197亩大豆,140亩小麦,2019年5月27日,经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聘请专业人员对隗某某种植小麦地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土地茬口进行录像,在2018年该土地种植的是小麦,隗某某将140亩小麦中的110亩小麦用其父亲隗某甲名字申报大豆种植面积,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共计35200元。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2019年9月11日对隗某甲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款35200元予以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学峰
检察官助理:张华茹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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