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6********,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无业。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3********,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镇**村**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16日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隋某某、刘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学院北门的**网吧1号机器,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际,窃取害人徐某某魅蓝牌M6Note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2、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隋某某、刘某某被告人隋某某、刘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蜊叉泊**网吧91号机器,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魅蓝牌Note5手机一部。后隋某某、刘某某将盗窃的手机以30元钱的价格销赃。(鉴定终止)
3、2019年5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隋某某、刘某某被告人隋某某、刘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中路的**网吧10号机器,趁被害人于某某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于某某玫瑰金色OPPO牌R9s手机一部。后隋某某、刘某某将盗窃的手机以230元钱的价格销赃。(鉴定终止)
综上,被告人隋某某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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