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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隆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7〕940号

被告人隆某某,男, 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同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月,被告人隆某某在花溪区孟关以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名义与贵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区域特许经销合同, *甲公司*乙公司的二级经销商。由*乙公司按二级经销商的价格调拨车辆给*甲公司进行销售, *甲公司按厂家指导价卖出车辆后,按二级经销商的价格回款给*乙公司。2015年中旬,因隆某某将卖车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便采用支付部分回款的方式继续与*乙公司履行合同。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隆某某先后将*乙公司调拨给*甲公司15辆东风雪铁龙车辆卖出后,将应回款给*乙公司的1485100元卷款逃匿。

二、2016年1月,被告人隆某某以虚构其贷款买车为由,开具虚假发票,与贵州**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签订购车担保协议,由*丙公司隆某某垫付车款200000元。隆某某在收到200000元后逃匿。

三、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隆某某以虚构其爱人某某贷款买车为由,开具虚假发票,与德江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丁公司)签订代垫款协议,由*丁公司某某向车商(隆某某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车款566900元。隆某某在退还*丁公司300000元后携266900元逃匿。

四、2015年10月,被告人隆某某以虚构其爱人某某贷款买车为由,开具虚假发票,与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戊公司)签订购车担保协议,由*戊公司某某垫付车款581280元。隆某某在收到581280元后逃匿。

五、2015年12月,被告人隆某某以虚构其贷款买车为由,开具虚假发票,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己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由*己公司隆某某向车商(隆某某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车款194947元。隆某某在还款7200.95元后携187746.05元逃匿。 

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隆某某到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乙公司区域特许经销合同、差欠车款明细、车辆销售手续、购车发票、银行回单、银行流水记录、融资租赁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刘某乙黄某某代某某韦某某马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部分履行合同、虚开票据作担保的方法,与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在收到对方给付的款项后逃匿,涉案金额为2721026.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庭淞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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