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7〕940号
被告人隆某某,男, 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同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月,被告人隆某某在花溪区孟关以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名义与贵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区域特许经销合同,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二级经销商。由*乙公司按二级经销商的价格调拨车辆给*甲公司进行销售, *甲公司按厂家指导价卖出车辆后,按二级经销商的价格回款给*乙公司。2015年中旬,因隆某某将卖车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便采用支付部分回款的方式继续与*乙公司履行合同。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隆某某先后将*乙公司调拨给*甲公司15辆东风雪铁龙车辆卖出后,将应回款给*乙公司的1485100元卷款逃匿。
二、2016年1月,被告人隆某某以虚构其贷款买车为由,开具虚假发票,与贵州**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签订购车担保协议,由*丙公司代隆某某垫付车款200000元。隆某某在收到200000元后逃匿。
三、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隆某某以虚构其爱人马某某贷款买车为由,开具虚假发票,与德江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丁公司)签订代垫款协议,由*丁公司代马某某向车商(隆某某的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车款566900元。隆某某在退还*丁公司300000元后携266900元逃匿。
四、2015年10月,被告人隆某某以虚构其爱人马某某贷款买车为由,开具虚假发票,与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戊公司)签订购车担保协议,由*戊公司代马某某垫付车款581280元。隆某某在收到581280元后逃匿。
五、2015年12月,被告人隆某某以虚构其贷款买车为由,开具虚假发票,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己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由*己公司代隆某某向车商(隆某某的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车款194947元。隆某某在还款7200.95元后携187746.05元逃匿。
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隆某某到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乙公司区域特许经销合同、差欠车款明细、车辆销售手续、购车发票、银行回单、银行流水记录、融资租赁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刘某乙、黄某某、代某某、韦某某、马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部分履行合同、虚开票据作担保的方法,与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在收到对方给付的款项后逃匿,涉案金额为2721026.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庭淞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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