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陶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龙山街龙桥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陶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血。
被告人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1.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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