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30715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伊春市**区**委**组,现居住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16时45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在黄岛区**路**道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经检测,检测结果为128.4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陶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春平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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