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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发动机号码: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3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医院抽血检验,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30.7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简慧茹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联系电话138245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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