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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9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102196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东莞市*****园*座*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0时48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醉酒驾驶粤SB****号英菲尼迪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东苑小区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陶某某持B1E型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陶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77.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郁彬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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