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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村**号,住东阿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陶某甲和其朋友李某某、陶某乙三人在东阿县**关“老家大锅台”饭店饮酒,酒后陶某甲驾驶鲁******大众轿车送李某某回家,沿东阿县阿胶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银座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陶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17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中华人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等;证人陶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利

2020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社区家中;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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