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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逮捕,现羁押于普兰店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陶某某、马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2月1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陶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7时10分许,马某某无证、超速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普兰店区海皮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34km+662m处(夹河派出所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马某某受伤,王某某被撞倒地20秒后即被由东向西行驶陶某某驾驶的辽B****5号小型轿车刮撞、碾压,王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陶某某驾车逃逸。2018年12月18日17时35分许,陶某某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向现场办案民警承认自己为**肇事司机。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马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陶某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某、王某某均无责任。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陶某某返回事故现场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证、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证、车辆转让协议、专用收款收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王某乙身份信息、村委会证明及被害人王某乙的继承人身份信息、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郝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事故现场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倒地,后被陶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致死,马某某的行为与王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年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能权
代理检察员:  隋  新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普兰店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65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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