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陡某某、赵某某赌博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陡某某,绰号超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无固定住所),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陡某某、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陡某某在鄂托克旗**苏木**嘎查牧民敖某某家车库内,组织刘某某、司某某等21人以摇色子押宝(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在赌场抽水(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陡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场抽头渔利,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陡某某如在法庭上继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陡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如在法庭上继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雅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陡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杭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