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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1月17日左右一天凌晨,到江阴市**镇**员工宿舍**楼**房间,采用翻窗方式进入宿舍盗窃,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元和电动车钥匙1把。后被告人陈某又到宿舍楼下停车场,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爱狮牌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2.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1月24日凌晨,到江阴市**镇**门口停车场,趁隙窃走被害人杨某甲的杰宝牌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3.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2月3日凌晨,到江阴市**镇**街**号门口,采用拉车门方式,在被害人谢某某牌号苏B****7 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内,窃得软中华香烟1包、黄金叶天叶型香烟2包、冬虫夏草和润型香烟5包,共计价值人民币405.98元。

被告人陈某因第2、3笔违法事实被公安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第1笔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苏、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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