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6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菜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号。2007年8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5月25日因吸毒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20日因吸毒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2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2月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日因吸毒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大排”,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号。2017年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6日因吸毒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玉某市**街道**酒店**房间向杨某某(另案处理)索要债务时与同房间的周某甲(另案处理)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某徒手殴打周某甲并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周某甲在被告人陈某某离开后打电话告知陶某某(另案处理)称自己被打,并与陶某某等人乘车四处寻找被告人陈某某欲对其进行报复。当晚22时许,陶某某、周某甲、杨某某等人在**街道**路**烟酒商行门口找到被告人陈某某,遂对其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赶到现场与陶某某扭打。陶某某被打后怀恨在心,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问其人在何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均在电话内向陶某某宣称自己这方人员就在玉某市人民医院,双方约定当晚再打一场。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医院急诊室对面的**超市购买两把水果刀并分了一把给被告人陈某某。当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一方与陶某某、杨某某、翁某甲、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超市门口碰面。双方在谈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持水果刀捅向陶某某屁股,随后陶某某、翁某甲、苏某某、杨某某四人持事先准备的菜刀追砍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当即挥刀反击。最终造成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与陶某某三人均受伤的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玉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住院病案、病历、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甲、苏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潘某某、游某某、徐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翁某乙、周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与他人明确约定斗殴,并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加根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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