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案)_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户籍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区**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12月3日呈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9日,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中间人周某某(另案处理)欲以每克4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购买“两条”即2千克冰毒,陈某找到兰某某(一审已判), 兰某某遂电话联系刘某某(一审已判),刘某某表示同意,但提出要先付款。随后,陈某将李某某预付的4万元现金存入了刘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同日18时许,刘某某打电话告诉兰某某,陈某已向刘某某转款4万元。当晚,刘某某驾车到简阳找“文某某”购买毒品后,上高速路往乐山方向行驶。23时许,刘某某行至简阳市三岔镇附近时车辆发生故障,遂打电话请求兰某某派人来接,兰某某安排黄某某(一审已判)去接。黄某某驾车到简阳市三岔镇附近,并于12月30日凌晨3时左右将刘某某接到黄某某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某某小区的租房住处。

兰某某从刘某某处取得“两条”毒品后,陈某开车与李某某、周某某到某某小区门口从兰某某处拿到毒品,陈某又将李某某支付的2.3万元交给了兰某某。因李某某未筹够毒资,陈某将“两条”毒品放在其驾驶的川LJ****东风本田CRV汽车后备箱内,与李某某约定次日付完余款3.3万元后再拿走毒品。

2017年1月3日,民警从陈某驾驶的川LJ****东风本田CRV汽车后备箱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2包,分别净重998.67克、997.6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4.36%、67.6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96.3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林

2019年3月7

附: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