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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31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福臻,女,聋哑人,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5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轻轨车站3号口旁的“涂易小宝贝”童装展销处,趁被害人凡某某不备之际,扒走凡某某随身挎包中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苹果6型手机。凡某某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10月28日在重庆市渝中区将陈某某抓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买凭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7.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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