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不识字,无业,安徽省肥东县人,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7月中旬,从肥东县乘车来到灵璧县城找其狱友魏某某未果。发现灵璧县城庆丰家园小区无人居住,便进入庆丰家园小区内实施盗窃。自2019年7月底至当年 11月底,被告人陈某趁夜深无人之际,用红柄加力钳等作案工具,先后多次盗窃庆丰家园小区的五号楼、六号楼、七号楼、八号楼、九号楼、十号楼和十一号楼楼梯间的主电缆线及室内电线,后将其盗窃的电缆线及室内电线线卖给庆丰家园小区北门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和凯旋门小区旁的废品收购站。经灵璧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陈某盗窃电缆线及室内电线总价值为307750.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红柄加力钳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灵璧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报告;
6.灵璧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察笔录;
7.灵璧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30余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至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良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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