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煜贤、容某某抢劫、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煜贤(绰号“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200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10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4********,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东兴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煜贤涉嫌抢劫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煜贤、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罪事实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煜贤、容某某在东兴市**小学附近遇到东兴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执勤人员某某乙,并向某某乙自称为边防巡控队人员,导致某某乙误以为陈煜贤、容某某是打击走私的执勤人员,告知对方在查缉过程中可以相互联系。陈煜贤、容某某遂想利用认识某某乙的便利劫取走私货物。

一、2019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容某某驾驶无牌皇冠轿车搭乘身穿公安辅警警服的被告人陈煜贤在东兴市**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丰田佳美轿车,遂追该车到东兴市***路段,开车逼停对方车辆,叶某某弃车离开,容某某、陈煜贤持水管下车将丰田轿车上的4件中华牌香烟、4件白沙牌香烟搬走,后将其中的1件白沙牌香烟交给某某乙,将剩下的香烟卖给郑某某。

二、2019年1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煜贤身穿蓝色公安辅警警服驾驶无牌黑色皇冠轿车搭乘被告人容某某在东兴市白鹤园附近伺机作案,后发现被害人谢某某驾驶黑色皇冠车在该处,可能装有走私货物,遂开车追赶,后在东兴市**大酒店门前路段将谢某某驾驶的车辆堵住,陈煜贤、容某某手持水管下车,陈煜贤朝下车的谢某某扔水管未遂,陈煜贤、容某某将谢某某车上的4件中华牌香烟搬到其车上,后卖给郑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郑某某处扣押涉案的11件香烟。经鉴定,被查扣的香烟为伪劣卷烟。经估价,涉案的香烟价值人民币200020元。被告人陈煜贤、容某某被抓获归案。

危险驾驶罪事实

2019年11月2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煜贤醉酒后驾驶无牌黑色皇冠轿车搭乘被害人容某某至东兴市大坪路时,撞进东北饭店内,造成饭店的门窗、桌椅等物严重损坏,被害人容某某右股骨骨折、某某丙处软组织挫擦伤。经鉴定,陈煜贤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容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煜贤、容某某的供述、辩解。

5.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煜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煜贤数罪并罚。被告人容某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煜贤、容某某均积极实施了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被告人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煜贤、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煜贤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容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广西东兴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397702****。

2.案卷5册、光盘18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随案移送。

4.人民币2万元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