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百宜乡沙坝村上龙井组**号。2015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尾随被害人吴某某至贵阳市南明区**花园**栋**楼楼道处,抢走吴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包内有迪奥口红、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逃离现场,后将抢得的迪奥口红和身份证装入随身携带的包内,将其余物品丢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迪奥口红价值人民币182元。
2020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本市南明区大理**路**小区**栋**单元**楼楼道处,抢走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火车站广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得被抢的迪奥口红、身份证及作案时戴的鸭舌帽一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抢劫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劫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晓华
检察官助理 温春风
2020年12月14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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