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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桂阳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71号

被告人陈桂阳,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桂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6日重新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我院于2020年10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桂阳在和其朋友秦某某、向某某、杨某某喝酒后,酒后驾驶其通过联动云APP租赁的渝AX****观致SUV(该车为重庆领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搭载秦某某,沿重庆市南岸区峡江路从慈母山隧道方向往南岸区开迎路方向行驶欲回丰都县。当日3时32分许,当行驶至南岸区通江大道与开迎路交叉路口时,陈桂阳闯红灯超速通行,车辆前部与从开迎路往石塔立交方向左转弯的渝B3****面包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辆车受损以及面包车上的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驾驶员赵某甲、乘车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胡某某、袁某某、雷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路过的驾驶员韦某某拨打了110报案,被告人陈桂阳在现场等待,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带回调查。当日6时16分许,被害人周某甲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归案后,陈桂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经对陈桂阳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9毫克/100毫升。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因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以上损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周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多发伤(颅脑及胸腹部损伤等)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周某甲血液中未检出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卓类、三环类抗抑郁药物、拟除虫菊酯及毒鼠强、有机磷农药等。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陈桂阳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6mg/100mL。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发前渝A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经过其车行方向路口停止线时的行驶速度应为81km/h,事发时渝B3****小型面包车的行驶速度应为15km/h;事发前渝AX****即将驶过其车行方向路口停止线时的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显示数字为6;事故发生前渝AX****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事故发生前渝B3****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安全带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1款的要求。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桂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胡某某、袁某某、雷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陈桂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急救部院前急救病历》、《重庆市东南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向某某、杨某某、赵某乙、韦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甲、代某乙、周某乙、赵某甲、周某丙、周某丁、胡某某、袁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桂阳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指认笔录、事故车辆指认笔录等笔录;

7.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桂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桂阳具有自首情形,认罪认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  琬

检察官助理:莫  潋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桂阳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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