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3********,汉族,初中肄业,经商,出生地及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文昌市**镇**村委会**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文昌市公安局分别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文昌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某天,被告人陈某甲在文昌市东阁镇竹君村农田处捡到一把被丢弃枪支试发后,将该枪藏于其家后院围墙处草丛中,又通过淘宝APP等方式购买铁砂、射钉弹。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持上述枪支和射钉弹、铁砂到文昌市文教镇水吼村农田处开枪打鸟(未打到);次日晚上,其再次持枪到上述地点狩猎时,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拦截,遂将枪支、射钉弹、铁砂丢弃在文昌市文教镇溪西村绿道桥头等处后逃离现场。经民警搜查扣押到枪支一支,经鉴定涉案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主动向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承认持枪狩猎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手机一个(均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的公告、文昌市林业局的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修林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870896****。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