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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年12月3日18时许,周某甲(已判决)在遂溪县**镇**村水塔边的村口处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了3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回到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周某乙身上当场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一小包净重0.04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2.被告人陈某甲在2015年11月29日将一批分装好的毒品和一部诺基亚手机(登记号码为135********,户主为陈某甲妻子周某丙)给陈某乙(已判决)帮其贩卖。2019年11月29日7时许,吸毒人员苏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到陈某乙,双方约定在遂溪县**镇**村路段进行交易。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33小包及毒资100元。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3.67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

4.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材料;

6.证人周某甲、陈某乙、周某乙、苏某甲的证言

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8. 移动电话通讯记录及用户信息查询

9.被告人陈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10.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净重3.7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且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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