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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 20131111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陈某甲与黄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5月至8月期间,陈某甲因缺钱,向黄某某谎称自己参与新昌县大市聚镇后梁村土地平整工程投标购买资质、工地挖机需要加油、工程建设缺少资金、朋友父母去世需要用钱等名义,分五次从黄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5.1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挥霍。

2.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自己为军转干部、**镇**村书记等身份,在获得陈某乙的信任后,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从陈某乙处骗得人民3000元。后将这3000元用于挥霍。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银行转帐记录、微信转帐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复印件、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求某某、张某某、陈某丁、梁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祥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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