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号,曾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11月28日被贵州省丹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释放并于当日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哥“陈某丙”的名义与之前在微信朋友圈认识的被害人赵甲确定男女****,从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底,陈某甲在取得被害人赵甲的信任后,虚构偿还车贷、编造处理挂车致人死亡、重伤的交通事故和日常消费等理由陆续骗取赵某甲的钱财,共计436491.23元。
二、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买货车、需要钱去追账和生病为由,先后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八万余元,李某某催陈某甲还钱,陈某甲以自己要去云南贩卖毒品才能有钱还李某某为由,向李某某借款5000元作为路费和生活费,李某某跟随陈某甲一起去到云南后,陈某甲以带毒品为理由独自离开,之后陈某甲又以自己购买毒品和疏通关系为理由向李某某借款十二万余元,骗取李某某钱财共计1245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截****;2.证人赵某乙、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据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常婵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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