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在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徐某某**路**号**大楼负责暖通工程项目施工,后陈某甲虚构已与项目发包方谈妥承包**大楼窗帘项目的事实,谎称可与被害人李某某合伙承包并以需向发包方缴纳窗帘项目质保金的名义从李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诈骗得手后,陈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花用,并以不回复李某某微信等方式切断与李某某的联系。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获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吴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工商资料、电话号码截图、往来台湾通行证信息、银行预约转帐截图、网上汇款回执、**大楼3F窗帘合同、工程联系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微信帐户信息、聊天及转账记录、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物证、书证,证明陈某甲诈骗被害人李某某钱款的基本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工作情况、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案破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甲到案、退赔及被害人谅解等情况。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其对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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