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儋州市**镇**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儋州市**镇**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儋州市**镇**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楼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住江西省萍乡市**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6********,汉族,专科,群众,农民,江西省萍乡市**区人,住江西省萍乡市**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江西省萍乡市**区人,住江西省萍乡市**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等七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李某某、陈某甲先后以偷越国边境的形式到达缅甸,在被告人陈某戊(在逃)的雇佣、指导和帮助下,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李某某、陈某甲在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勐拉县**楼**房间里间,用手机内的“**”、“**”软件以虚构的成功男士身份和女性聊天后加微信好友并聊天建立感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推送“**娱乐城”赌博网站(网址*********),谎称发现该网站漏洞,利用漏洞可以赚钱,引诱被害人投钱诈骗被害人钱财。
现已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发送诈骗信息16776条,被告人陈某丙、李某某发送诈骗信息16649条,被告人陈某乙发送诈骗信息7803条。
2、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丁、周某某、刘某某和程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取保候审)先后以偷越国境的形式到达缅甸,在被告人“阿某某”、陈某戊等人(二人现在逃)的指导帮助下在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勐拉县**楼**楼**房间外间,用手机注册“热拉”等软件(同性交友软件)假装女性将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并聊天建立感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向平台投钱能返利赚钱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
现已查明陈某丁、周某某、刘某某发送诈骗信息7393条。
二、偷越国境罪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李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结伙采用偷越国境的形式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市**偷渡至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勐拉县从事诈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甲等七人和同案犯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刘某某、陈某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刘某某、陈某丁系诈骗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系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等七人现被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补充材料一宗;
3、手机九部;
_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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