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在本市栖霞区、江苏省苏州市、上海市实施盗窃3次,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1371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茶风街与花苑路交叉口VIVO手机店门口,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特莱维狮牌电动自行车(价值750元)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盗走。
2.202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至上海市嘉定区**路**号,翻窗进入被害人范某某经营的便利店,窃得现金400余元、香烟五条、儿童电话手表、儿童书包等财物。同日,因其盗窃行为被发现,被盗现金、香烟被追回。
3.2020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骑窃得的特莱维狮牌电动自行车至本市栖霞区南京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翻墙进入江盛汽车码头公司租用的汽车停放场,发现停放于304库区的轿车车门未锁,将铁栅栏拆开,启动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价值13.6万元),并将该车窃走,后因缺乏驾驶技术,在港区内横三路行驶时骑压土堆,无法继续行驶。之后,陈某甲至上述汽车停放场102库区,打开车门进入另外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价值13.6万元)驾驶室,后被该公司员工当场发现并报警。当日14时许,民警赶至现场抓获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儿童手表和书包购买记录、扣押决定书、轿车采购发票、租赁协议、发还清单、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宁发改认定[2020]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晁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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