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展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4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在靖江市西来镇农业银行院子内,盗窃作案2起,窃得他人价值计人民币2594.2元的电动车2辆。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靖江市西来镇农业银行院子内,乘隙窃得展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255.2元的奥征牌电动车1辆。
2.2020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靖江市西来镇农业银行院子内,乘隙窃得朱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339元的锡宝牌电动车1辆。
被告人陈某甲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亲属退赔被害人展某某人民币1255.2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3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收据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毛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展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亚红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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