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泗洪县**乡**村**庄**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盗窃,于2017年3月1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的值班律师顾明军、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十余次在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盗窃该村30余户村民的接户铜芯电线,共计548.6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共计4680.54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汤辉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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