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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甲,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盗窃(本案第1笔犯罪事实),于2019年9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至11月,先后3次至江阴市**街道**科技宿舍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3200余元及电动车、衣服等物,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12日22时许,到江阴市**街道**路**号**科技宿舍**号楼南面停车棚处,窃得被害人郝某某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550元)。

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到江阴市**街道**路**号**科技宿舍**号楼**室,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吕某某放在床上包内的人民币3000余元。

3.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到江阴市**街道**路**号长电科技宿舍**号楼**室,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柜子里行李箱内的人民币237元以及衣服两件。

被告人陈某甲因上述第3笔盗窃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2笔盗窃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述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手续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吕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一般违法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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