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2020年11月1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湘阴县**镇**社区**村**组的家门口,因琐事对邻居即被害人陈某乙谩骂,陈某乙持竹扫把与陈某甲发生冲突,随后陈某甲持菜刀将陈某乙面部及手部砍伤,致陈某乙右额颞部及右前臂裂伤、右眼眶外、上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15日民警到陈某甲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龚煌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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