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0时许,被害人江某某因向被告人哥哥陈某乙讨要帮忙采茶叶的工资等费用,在缙云县溶江乡石上村60号被告人陈某甲家门口,与被告人陈某甲老婆向某某发生口角。期间,被害人江某某用手指戳到向某某脸上,被告人陈某甲见后遂用手推向被害人江某某肩膀,致使江某某向后倒退,并跌倒在地,致其左桡骨远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虽经传唤后主动到案,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向某某、胡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检查笔录;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岚
检察官助理:祝秋玲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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