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5时许,在成武县**街道**街北头拐角处东侧,因摊位问题,被害人刘某某酒后与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友双方发生争执、辱骂、撕扯。帮助其亲友出摊的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刘某某跺倒,并殴打其脸部。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后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人陪同下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杜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镇**村**村**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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