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广场。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沭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甲及妻子王某某归还单某某欠款人民币87.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甲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拆迁补偿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近40万元,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上述法院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陈某乙、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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