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散布他人隐私,于2018年8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6日晚9时许,陈某乙(另案处理)约集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均另案处理)到沛县龙固镇开元化工厂一栋烂尾楼内盗窃钢管,在盗窃过程中被看管厂房的人员朱某某发现,朱某某制止五人继续盗窃,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等人把朱某某架到其看管厂房所居住的房间内,陈某乙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戊看管朱某某,陈某乙和陈某丙、陈某丁继续搬运钢管。在看管过程中,为阻止朱某某离开、呼救,陈某戊手持一根细钢筋欲殴打朱某某,被被告人陈某甲拦下。在朱某某被看管期间,陈某乙和陈某丙、陈某丁将钢管搬运至厂房外陈某乙的农用三轮车里,陈某乙将钢管运至其家中。几天后,陈某乙将钢管销售至沛县龙固镇高庄村南侧路边的一处废品收购站内。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共抢劫钢管1000公斤,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DNA比对鉴定书、沛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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