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苑**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准备菜刀、透明胶带作案工具预谋抢劫“黑车”司机。后被告人陈某甲外出寻找作案对象,并在常州市天宁区红梅新村观塔楼附近乘坐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苏D1****起亚KX3白色越野车,后被告人陈某甲控制该车辆并在该车内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抢劫,共劫得被害人陈某乙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435元、手机微信内现金人民币8200元、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白色玉质挂坠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435元,后被告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上述白色玉质挂坠、现金人民币775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抢手机、挂坠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8.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调取并制作的监控视频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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