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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拨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8月12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杨某甲、张某某等6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81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17日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代陈某甲上缴其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同案被告人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暂扣物品、文件清单、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林某某、郑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向波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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