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绰号“灯奶”,1948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48********,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郑某某、陈某乙(已判决)于2019年3月份左右在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村租用郑某某夫妻的旧屋经营小卖部并开设“三公撑船”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郑某某、陈某乙小卖部转移到旁边新建的小卖部继续经营。在经营新的小卖部期间,陈某甲伙同郑某某、陈某乙继续提供场地、赌具给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郑某某(已判决)为其开设的赌场望风。2019年9月12日,郑某某、陈某乙组织郑某丙、郑某丁、郑某乙、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庞某某、劳某某等人在上述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抽头渔利款690元。
2020年2月29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同案人郑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郑某戊、郑某丙、郑某丁、郑某庚、郑某己、郑
某壬、庞某某、劳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具扑克牌给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斌
检察官助理:林日英
2020年9月16日
附注: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材料八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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