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与夏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欧某某、(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金花村五组、新街村联合组等地组织赌客以刨“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期间,夏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徐某某、黄某某、陈某甲、欧某某等人协助夏某某管理赌场,胡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赔杀及抽头打水,欧某某、李某某、周某甲、何某某、梁某某、陈某乙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夏某某等人先后邀约朱某某、潘某某、周某乙、彭某甲、何某某等30余人到**街道**村**组彭某乙家院坝及屋后竹林、陈某丙家树林、杨某甲家树林,**村**组谢某甲家院坝及树林、彭某丙家院坝及偏房、谢某乙家树林、陈某丁家院坝及竹林等地进行赌博,共计组织赌博20余场。按照50元或100元起底下注,上不封顶,每局按赌资的3%进行抽头打水,每场抽头打水约10000元,共计抽头获利20余万元。除去支付场地费、车费、抽头打水人员报酬、望风人员的报酬及其他开销外,剩下的钱由徐某某、夏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人进行分配,陈某甲分得3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胡某某、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周某乙、何某某、谢某甲、彭某甲、陈某丙、彭某丙、谢某丙、徐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丁、谢某丁、张某某、王某某、彭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丁、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5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76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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