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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408811975********,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队**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6日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2019年10月23日指定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管辖。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于2020年4月26日以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私彩”**赌博网站(网址http://www.*****.net)担任股东代理并接受“私彩”投注,以七星彩彩票开奖结果的前四位数字和六合彩彩票开奖结果的最后一位数字的方式定输赢,自定赔率。上述赌博网站账号级别结构从高到低为: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上述赌博网站中,陈某乙(已判决)为大股东级别,被告人陈某甲为股东级别。2016年9月,肖某某(已判决)成为陈某甲的下线,为总代理级别,2016年10月,苏某某(已判决)成为肖某某的下线,为代理级别。

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的家中使用手机在上述赌博网站以接受其下线肖某某(已判决)下注的方式为其上线陈某乙(已判决)代理“私彩”赌博,并从投注额中抽头9%作为报酬(其中8.5%又返给其下家肖某某)。期间,陈某甲与肖某某、苏某某之间的“私彩”投注钱款主要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收,其中陈某甲使用本人的建设银行卡62170031300********和开户名黄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0150********、农业银行卡62284806291********、邮政银行卡62109859100********与肖某某本人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0150********和开户名叶某某(已判决)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0150********、工商银行卡62122620150********、建设银行卡62170031300********、农业银行卡62284806266********、苏某某本人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0150********进行“私彩”赌博结算。经核算,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接收肖某某、苏某某“私彩”投注合计人民币556800元。2019年12月27日,陈某甲退回赃款人民币3000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银行卡开户资料及流水记录、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打击赌博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中祥

检察官助理:林良凤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联系方式1562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碟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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