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居委会**中心附近。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响水县**镇**村与灌南县**镇**村交界处小树林、响水县**镇**村**组4号王某某家、灌南县**镇**村、响水县**镇**村等地,提供赌具,以“打牌九”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合计约27场,抽头渔利累计约人民币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甲近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1000元,暂扣于响水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艳艳
检察官助理:刘 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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