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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灌云县**村**庄**号,暂住在**镇**村**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某(已被判刑)在本区**路**号“**”饭店吃饭时,张某某酒后先至陈某乙、高某某、苏某某(均已被判刑)及被害人江某某等人的邻桌无故挑起事端,为此,双方起先相互谩骂。后被告人陈某甲亦参与其中,双方持酒瓶、餐具等相互殴打。致张某某顶部及枕部各一条0.7厘米裂口,顶部偏右侧3.8厘米划伤痕;陈某乙右手背2.7厘米划伤痕、左手尺侧0.6厘米划伤痕;高某某右手食指桡侧1.0厘米划伤;被害人江某某左颞顶部2.7厘米×3.2厘米头皮肿胀、头皮挫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江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陈某乙、高某某的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至辖区唐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与对方人员持酒瓶、餐具互殴,其被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涂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等五人持酒瓶、餐具互殴并致人受伤的事实。

3.证人同案犯张某某、陈某乙、高某某、苏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与其等五人持酒瓶、餐具互殴并致人受伤的事实。

4.相关的监控视频光盘、截屏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甲的投案自首情节。

6.相关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被害人及相关人员的伤情。

7.相关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

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维中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电话:183170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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