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居委会**宿舍**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吸食毒品,2020年11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在自己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陈某甲联系陈某乙帮忙购买了价值600元的麻古和冰毒,陈某甲驾驶湘A*****小车搭载陈某乙来到新邵县**镇**村加油站对面的山上,两人在车内将购买的毒品共同吸食。
2.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陈某甲联系陈某乙购买了价值300元的麻古和冰毒,陈某甲驾车和陈某乙一起来到*镇**村加油站对面的山上,两人在车上共同吸食了毒品。
3.2020年10月7日下午,陈某甲再次联系陈某乙购买了500元的麻古和冰毒,而后,两人在陈某甲车内将毒品吸食。
4.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陈某甲联系陈某乙购买了400元钱的麻古和冰毒,而后,两人在陈某甲车内将毒品吸食。
2020年11月5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侯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泉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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