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吸毒于2020年1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经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0日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下午至17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化州市**镇**村的住宅内,容留谢某甲、颜某某、谢某乙(三人均已行政处罚)、张某某(另案处理)、“鸡弄”(身份不明)吸食由张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17日下午17时许,公安民警到场将陈某甲、谢某乙、谢某甲、颜某某抓获,经对以上陈某甲等4人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内含有甲基安非他明药物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检测报告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春晓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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