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8日,陈某乙 、陈某丙 、陈某丁(已判决)等人以收取公路集资款为由,在忠县金声乡广兴村6组小地名“铁匠湾”处、将陈某戊、陈某己等人车辆拦截,造成交通堵塞。忠县公安局民警吴某某、辅警叶某某赶往现场进行交通疏通,在此过程中,遭受到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谩骂、侮辱和恐吓。之后,民警吴某某决定将陈某丙传唤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陈某乙、陈某丁等人上前将民警包围,阻止民警带离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与陈某甲上前抢夺民警吴某某的执勤警棍等。陈某丙一边喊著“警察打死人”等不实言语,并采取手抓、口咬的方式袭击辅警叶某某。之后,陈某乙抓住叶某某衣领、按住其脖子,将叶某某摔倒在地,并与陈某丙一起将叶某某压在身下,后被旁边群众拉开。与此同时,陈某甲从吴某某处抢走警棍,陈某丁抢到对讲机。陈某乙起身后接过陈某丁抢到的对讲机,用对讲机向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喊叫“警察打人”等不实言语,直到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得以稳控。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忠县公安局金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公安局110受理单等;
2.鉴定意见: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现场拍摄录像等;
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琳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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